第四部分 招生说明(职业技术学校)
一、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招生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精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同属中等职业教育。目前有的学校已更名为“职业技术学校”,这几类学校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一、招生对象:主要为市内十区和两县级市的初中毕业生或结业生(含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符合政策规定的外地借读生。
二、招生体检:报考职业技术学校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录三执行。若因不按学校(专业)的限制要求报考而造成被有关学校录取后被取消录取资格和按规定休学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体检不合格,按招生管理规定处理。
三、学制: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学制主要为全日制3年,部分专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为二年或二年半。
四、毕业证书:对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毕业证书。
五、就业:(1)学生毕业后,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自主择业。(2)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穗府〔1999〕26号)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穗职改办字〔1999〕26号)规定,职业高中、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同一层次工作岗位上享受同等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级别、福利标准和职称评定等)。
六、升学:可报考部分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成人高校。
七、收费标准:
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 单位: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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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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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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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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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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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农、医、林、地矿、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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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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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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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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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财经、政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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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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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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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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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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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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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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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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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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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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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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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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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学校办学水平分为国家级重点、省级重点、合格、其它级别。
2.表中所列学费标准为合格学校的学费标准,省重点中专的学费可上浮10%;国家重点中专学费可上浮15%;其它中专的学费下浮10%。
3.艺术类中专学校的热门专业,可在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艺术类热门专业是指培养成本高、就业后收入高的专业。
4.不得向学生强制收取医疗保险、奖助学金及其他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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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办职业高级中学收费根据穗价〔2002〕175号文件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
表一: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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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中 分 类
收 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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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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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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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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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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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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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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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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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习
实
验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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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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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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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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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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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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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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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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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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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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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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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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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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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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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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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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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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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材
课
本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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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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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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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耗专业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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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专业
|
260
|
|
其他专业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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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工艺美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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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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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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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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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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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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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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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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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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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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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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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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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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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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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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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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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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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2. 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练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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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单位: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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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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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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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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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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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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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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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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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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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
由国家或行业举办的成人中专,执行粤价〔1998〕74号文件规定。详见下表
单位:元/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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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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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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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实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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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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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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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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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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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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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农、林、医、体、外语、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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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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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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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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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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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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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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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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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执行广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穗价〔2003〕202号文件规定,由学校制定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报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校园设立教育收费公式牌,向学生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将原收费标准换算为学分收费标准,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
每学分学费(学杂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期学费(学杂费)×2×学制规定学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总学分数。
八、其他说明:
1、经批准,广州市电子信息学校、广州市旅游商贸职业学校可实行大专业招生,学生完成本专业共通基础课程学习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主选择学习所读专业内的模块(详见学校招生说明)。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职〔2006〕88号),我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将实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加强学生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期间,由企业与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共同组织相关专业教学和技能训练。在教学组织形式上,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如安排学生一半时间在校学习,一半时间在企业顶岗实习,可以将学生在企业实习时间分成若干部分,与学校教学活动交替进行;也可以在保证教学总量前提下,集中在校内或校外(企业)一边学习,一边工作。在学籍管理上,学制不变,可以延长学习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凡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各项技能训练、顶岗实习、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或修满毕业总学分,可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实行半工半读,以学生自主选择为原则,并与家长签订协议。
3、职业高级中学不招收自费班学生。
二、附录3:职业技术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摘自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检工作的通知》(教职字[1985]006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中专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职字[1994]5号)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前期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12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提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中学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l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以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中遇此情况的计算方法是,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计算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五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关节炎等病史[10岁(高中毕业生为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具有野外,高温,井下和高空作业性质的某些专业如地质类的地质调查、探矿、勘探等专业,矿业类的采矿、选矿、矿井建设、石油开采、石油钻井等专业,冶金类的冶炼、轧钢等专业、动力类的输配电工程专业、机械类的金属热加工(包括锻、铸、焊、热处理)、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粮食机械、船舶制造与修理、农业机械制造与维修专业,交通运输类的热力机车、电力机车、铁道车辆、船舶驾驶、工程潜水专业,土建类的铁道工程、公路与桥梁、铁道桥梁与隧道、城市地下铁道专业,水利类的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等专业,测绘类的测量专业,气象、海洋类的农业气象、海洋观测专业,水产类的海水养殖、航海捕捞专业,营林类的森林保护、沙漠治理专业,医疗保健类的护理、预防医学专业,音乐舞蹈类的中国舞表演、芭蕾表演专业,戏剧、杂技类的戏曲表演、马戏杂技表演专业,体育科。
2、肱动肪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1条。
3、“房间隔缺损”(包括高位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三年以上;“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两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l条。
4、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中学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工、制药类专业。
5、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静脉血管呈蚯蚓或团状并伴有皮肤病理性改变)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第1条。静脉曲张已手术治愈者不能录取音乐舞蹈类的中国舞表演、芭蕾表演专业,戏剧、杂技类的戏曲表演、马戏杂技表演专业,体育科。
6、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跛行,不能录取到在野外、高空、高温、矿山井下工作的专业及公安类、司法类、舞蹈类、戏剧、杂技类,医疗保健类的护理、助产专业,商贸管理类的对外贸易业务专业,体育科,师范。
7、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不能录取专业范围同第1条(属第6条规定的专业,按第6条规定办理)。
8、色弱,不能录取到地质类,矿业类,冶金类,动力类的动力设备专业,电气类的船舶与港口电气化专业,电子类的医用电子仪器专业,通信类,化工类,纺织类的染整工艺、针织工艺专业、交通运输类的铁道运输及各运输驾驶专业,土建类的建筑装饰专业,测绘类,气象类,水利类的水文水资源专业,饲养类的畜牧兽医、检疫、检测专业,营林类的园林专业,医疗保健类的护理、医学等专业,医学技术类的检验专业。
9、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外还应包括机械类的金属热加工专业、电子类的电子技术应用、电子产品化学工艺专业,制药类的制药专业,测绘类的地图制图专业,粮食、食品类,饲养类,种植类,水产类。
10、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各单种颜色的全色盲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盲外,还包括体育科,财经科,机械类的机械制造专业,电子类的计算机及应用专业,工科、农科、林科的管理专业。
11、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交通运输类的热力机车、电力机车、铁道车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水产类的航海捕捞,公安类的侦察专业。
12、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到矿业类的地下采煤、石油井下作业技术、矿井建设专业,土建类中的高空作业的某些专业,音乐、舞蹈类及戏剧、杂技类的表演专业,体育科。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600度或两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之差超过300度,不能录取到机械类的精密医疗机械专业,电气、仪表类的工业自动化仪表专业,制药类的药物分析检验专业,纺织类的纺织工艺等专业,通信类的电报通信专业,交通运输类铁道信号专业,医疗保健类的护理专业,医学技术类的口腔工艺技术、医学实验技术专业。
14、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到地质类,矿业类,机械类的机械制造专业,通信类,交通运输类的铁道车辆、铁道信号专业,轻工类的乐器制作,水利类的水文水资源专业,测绘类,医疗保健类的社区医学,护理,饲养类的兽医、畜牧兽医专业,商贸管理类的外贸易业务专业,公安类,司法类,体育科,师范。
15、嗅觉迟钝,不能录取到机械类的制冷与空调专业,电气类的电机制造、电器制造专业,化工、制药类,粮食、食品类、环境类的环境监测,饲养类的畜牧兽医专业、种植类的果树专业,医学技术类的医学检验专业,医疗保健类的社区医学、护理、助产专业,药剂类。
16、严重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类,交通运输类,医疗保健类的社区医学、护理、助产专业,商贸管理类、公安类、司法类,音乐、舞蹈类的声乐专业,戏剧、杂技类的话剧与影视表演、戏曲表演、曲艺表演专业,体育科,师范。
17、男性考生身高16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6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55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到交通运输类的船舶驾驶、铁道车辆、铁道运输、铁道信号、电力机车、热力机车专业,水产类的航海捕捞专业,体育科。男性考生身高150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55厘米以下)女性考生身高145厘米以下(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考生身高150厘米以下)者,不能录取到师范专业。
关于旅游类学校招生身体条件:
[摘自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粤旅函(1998)162号文]
旅游类学校除严格执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外,要求:男生身高1.66米以上,女生身高1.58米以上,视力正常,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语言表达流畅,身体健康,无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