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7/17 14:24:48
广州市教育局
穗教基教〔2008〕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普通高中招生
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华师附中、广东实验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2008年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全市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必须纳入市招考办的统一管理,录取结果需经市招考办审批。
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已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严禁计划外招生,各级教育行政和招考部门要严格把好监督和审批关。
三、只有经普通高中学校正式录取,并按规定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才能申报学籍。学生到录取学校注册后,由录取学校进行确认,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招考部门审定的录取名册和学校的确认表审批学生学籍。未经正式录取的学生不能申报学籍。
四、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的规定,不能自行录取学生,确保所有学生都按时建立学籍并保证学籍与所在学校一致。个别学籍与在读学校不一致确需转学的学生,要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对于随父母因人才引进、部队调防等正常工作调动需转学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中 招生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招考办。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5日印发
(编辑:cwh,审核:c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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