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2008/09/30 10:35:42
关于印发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司〔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司制定了《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分别简称《规定》、《细则》和《简章》),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招生工作,加强领导。按照《规定》、《细则》和《简章》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
二、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做好《规定》、《细则》和《简章》等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明确,执行有力,监督严格,落实到位。
三、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按照三个文件的具体要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环节和各方面工作做实、做细,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附件:1.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
附件1:
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或联合)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命题而进行的考试。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复试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进一步考查。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单考招生限额。
(四)制订推免生工作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额。
(五)确定硕士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科目,审定统考科目考试大纲。
(六)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授权有关机构组织专业学位等联考命题工作。
(七)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研究生招生处(科)等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四)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五)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招生考试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受理考生信访,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七)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类别、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办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人员,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推免生须是经毕业学校(具有开展推免生工作资格)选拔并确认资格,在统考报名前通过其报考单位复试并被接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三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公布。
考生需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四条 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发放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应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一般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农学门类两门业务课为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
教育学(含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初试科目为3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及专业基础综合。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考试科目为两门,即综合能力和外国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初试科目调整后为4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一和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单考生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统考生的考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九条 除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外,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三十条 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学、历史学和医学三个学科门类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其他学科专业(统考、法律硕士联考和单考)的两门业务课各为150分。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为200分,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等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农学门类公共基础、农学学科基础综合和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实行联合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由招生单位命题,也可以选用统考试题。
第三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三条 报考法律硕士的考生到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及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联合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统考科目具体的评卷细则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制订。提倡有条件的省(区、市)初试统考的英语、政治理论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第三十五条 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卷点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要逐步完善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成立由相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统考科目评卷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负责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则的拟定、试卷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实施、试卷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要求选派所需评卷教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三十九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各地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 各招生单位将自命题部分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报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绩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 复 试
第四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均应对其进行复试,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四十二条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复试工作办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自行确定复试分数线的高校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招生单位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对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2008年10月25日前完成复试及接收手续。复试工作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实施。
对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专业的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的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八章 调 剂
第四十八条 各招生单位要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的调剂工作,制订必要的调剂工作细则。
第四十九条 要重视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对进行初试科目改革的学科门类跨学科的调剂复试要给予支持。对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学科门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仅限于参加统考或联考的考生)考生的调入和调出在考试科目的要求方面可从宽掌握。
第五十条 考生调剂志愿在教育部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填报。
第五十一条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9年录取工作通知的规定为准。
第九章 录 取
第五十二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09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2009年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优惠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之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检查,实施监督。录取名单必须经全国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五十五条 少量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第五十六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五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六十条 要按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要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当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第六十一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招收港澳台地区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200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按照《关于编制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司〔2008〕10号,已发)执行。
对于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初试科目,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初试改革的要求,实行按一级学科(群)设置考试科目,大幅度减少初试科目数量,大力提高命题的水平和质量。
二 报 名
(一)准备工作
1.各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务必按照《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18号)和《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见附1)要求,做好报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级招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市、州)招办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负责人或高等学校负责人担任。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此情况下报考点也称考点),也可另设考点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各省级招办应根据网报工作要求,组织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招生政策和网报技术培训。
2.报考点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3.各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应及时发布招生、考务信息,做好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和考务工作的宣传,认真解答有关招生、考务咨询。
4.各省级招办、报考点须按报名工作要求配齐必要的设备。
(二)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 ,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报名。
2.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报考点办理确认手续;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有关证件,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报考点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3.推荐免试生根据毕业院校按所在地省级招办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10月25日前必须完成推荐、复试及接收工作。
4.报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5.报名参加单独考试和MBA联考的考生,到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时间及确认手续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
6.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 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现场确认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报名信息库(含考生照片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招办在网上检查确认。招生单位要按照招生工作进度要求及时下载报考本单位的考生报名信息,认真核对考试科目等信息,为准考考生编制考生编号,对不准考考生,在考生编号字段填“不准考”三个汉字,将考生数据上传教育部中心数据库,由省级招办在网上检查确认。招生单位同时将《准考证》寄发给考生本人,按规定时间编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2)一式三份,一份由招生单位留存,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单独寄送接收试题地点,供安排考场使用,一份随试题寄送接收试题单位,供清点试卷使用。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在《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考生编号栏填上“不准考”三个汉字。
(四)各报考点应将各类统考试题及联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本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联考试题份数,以及接受试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三 命 题
(一) 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中应有用以测验考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应区别专业和科目情况,占有适当比重。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和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制定并公布。其他考试科目均应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阶段主干专业基础课程。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为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命题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至少应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1.统考科目中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除外)、俄语、日语,工学、经济学各专业及管理学中部分专业的数学,教育学门类的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门类的历史学基础,医学门类的西医综合、中医综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题。
护理综合试题由各招生单位根据《200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护理综合考试科目及参考大纲》自行命制。
2.农学门类公共基础的数学和化学、农学学科基础综合的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和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农林工作委员会组织联合命题。
水产学科基础综合联考试题由中国海洋大学负责按有关要求命制。
3.工学门类的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命制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工科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
4.法律硕士联合考试的政治理论和外国语科目使用全国统考试题,其它科目使用联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制。
5.MBA联考科目的命题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政治理论科目由招生单位命题,在复试中进行。
6.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含单考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或招生单位联合命题。
7.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为英、日、俄语种的试题,招生单位可自行命题,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8.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组织。
(三)具体要求
1.初试各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单独考试的试题应根据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工作实际的内容。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5.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科目,如需考生使用计算器,招生单位应在准考证上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计算器。
6.初试中政治理论、外国语的满分各为100分;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西医综合、中医综合满分均为300分;MBA的综合能力科目满分值为200分;其他业务科目满分均为150分。
7.初试中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个小时,在2009年1月12日8:30-14:30之间进行;招生单位负责在准考证上通知考生自备答题纸及绘图工具)。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超过6个小时的考试科目一律放在复试中进行。
8. 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9.试题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印制。统考及联考试题印制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只印试题(答题纸由考点提供)。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10. 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审核后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应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
11. 命题工作原则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13. 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四)试题的印制、寄送
1.统考试题
统考试题(包括农学门类联考、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省级招办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的统一规范标准自行印制、联合印制或委托印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厂和监印人员名单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试题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试题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信封封面应印制以下项目: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试题密封后按有关单位上报的份数(另加备用数)捆扎成包,并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绝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于规定日期用机要寄送给各省级招办指定的接受试题人。
省级招办印制试题或接到试题后,在省级招办事先规定的时间通知各考点,由考点指派至少两名专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在规定日期乘用专车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或者以机要通信方式寄达考点。
2.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
(1)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试题袋(以下简称“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样式见附3),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试题小信封内仅封装试题,招生单位不得装答题纸和草稿纸。
(2)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
(3)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题。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
3.联考科目(不包括农学门类联考科目、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印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寄送办法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四 试题保密和保管工作
(一)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联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国家秘密级材料。
(二)省级招办、招生单位、报考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以及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保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精确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四)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并签订保密义务协议书。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五)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保密室建设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要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题存放期间要有专人昼夜看管。
(六)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省级招办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就地查处,追究责任。
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或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卷的招生单位负责。
五 初 试
(一)考试准备及要求
1.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和MBA的考点也由考生报考的招生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统一安排。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2.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设主考1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或授权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主考、副主考职责》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
3.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技术保障、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至少有2人专门负责试题保密保管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4. 考务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聘任制。考务工作人员选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人员。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不得参加当年的考务工作。
5.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6.试题、答题纸、答卷的收发和保管
(1)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答题纸、答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答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昼夜看管,不得离人。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清点。
(2)考点收到招生单位的试题邮包,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但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严禁启封。要按照邮包中所附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逐个进行核对。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与附表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处理。若考生报考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考点要及时催要。
(3)考点在考试前要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7.考场的安排布置
(1)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2)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3)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8.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科目的答题纸由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见附4),招生单位不再提供答题纸;考点除准备好省级招办提供的答题纸外,还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格的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9.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10.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开考前30分钟,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两名监考员到指定地点共同领取试卷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于开考前20分钟同行直入考场,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对号分放到考生座位上。
全国统考、联考题不发答题纸,对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还应分发由省级招办统一印制的答题纸。
2.各科开考前10-20分钟(由省级招办统一规定)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各科开考前5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题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并告知考生除统考、联考科目外,均须使用考点提供的答题纸。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4. 监考员在每科考试开考15分钟后,对缺考考生应在考生情况汇总表和缺考考生试卷信封正面明显处注明“缺考”字样,并记录缺考考生编号。非经主考批准,监考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卷。经批准拆封的试题袋,由考点出具说明函,并经主考签字。所有缺考考生的试卷袋均须寄回招生单位。
缺考考生的试题(含统考)寄回其报考单位后,未经省级招办批准不得拆封。
5.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发),并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填写考场记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招办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6. 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卷和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然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监考员将试卷袋送交试卷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待考试全部结束3个月以后由考点统一销毁。
7.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如有漏收的试题、答卷应及时送交试题保管员按规定处理。
8.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要将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通报上级和下级招生部门。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件,并对监考人员工作进行督察。
(四)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各考点必须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考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