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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